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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有限公司诉襄阳**家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襄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国家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国税通(2009)64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原告的供货单位存在重大的涉税疑点,作出对未办的退税款1312723.36元暂不退税;对已退的税款3811841.37元,从其他应退税款中暂扣的决定。将原告的税款5896287.31元予以暂扣。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被告长期对该笔税款不予处理,也不予以返还。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通知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作出通知书前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意见和给原告申辩的权利,且在作出通知书后对该笔税款长期不予处理,对原告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也不作认定,造成该笔税款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其处理实质内容涉及对应退税款的停止退税和已退税款从其他应退税款中暂扣,原告已知道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应在收到通知书二年内主张权利。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自已的权利,现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对暂扣税款作出答复处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襄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襄**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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