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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襄**教委、劳教所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1)襄城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刘*于2009年9月3日被襄**教委决定劳教一年,自2009年8月22日至2010年8月21日止。该劳教决定实体和程序均存在违法。劳教委作出决定后未向刘*送达决定书。刘*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已向行政机关提出过赔偿申请。执行劳教期间,刘*传染重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刘*原审诉讼请求,判决襄**教委、劳教所赔偿刘*各种损失,并先予给付住院费、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15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不服襄**教委对其作出的劳教决定和襄阳市劳教所执行该劳教决定的行政行为,在该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其直接向原审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条件。原审裁定援引法律名称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误写为“行政”赔偿法属笔误,应予纠正,但裁定对刘*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结论正确。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请求行政赔偿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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