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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立行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对原审不予受理裁定予以撤销,裁定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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