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立行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对原审不予受理裁定予以撤销,裁定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