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荆**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关于对被告荆**安分局行政赔偿521649.37元的赔偿请求。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