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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勤诉被上诉人荆**安分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荆**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关于对被告荆**安分局行政赔偿521649.37元的赔偿请求。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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