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郑*、宋**、被上诉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注销登记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郑*、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宋**独有、还是宋**与郑**共有,宋**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这些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确认之前,作出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没有基础。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