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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不服不予受理行政裁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钟*、王**、王**、郭**、郭**、岳**、李**、王**、谷元新、岳孝军、王**、谢**、冯**、云**、皱*、郭*、郭*、郝**、米**、张**、米*、马**、金**、朱**、王**、陈**、陈*、朱**、陈**、付建设、郭*、郭*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1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并依法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等33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襄阳市**州分局与襄州区**民委员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2010012号地块)无效,与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以及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行终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书所诉请的标的相同,且事实、理由也相同。上诉人针对同一诉请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上诉人诉称,其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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