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石**,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郭**、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