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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不服不予受理裁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1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对原审不予受理裁定予以撤销,裁定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吴*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襄州区信访局、襄州区公安局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依法追究襄州区公安局放任干部孙**殴打起诉人的渎职罪,并承担赔偿起诉人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责任;3.依法确认2014年3月10日襄州**推广中心与起诉人强签的协议无效,追究襄州**推广中心暗订协议串通二被告以非法手段剥夺原告申请再审权力的责任,赔偿该行为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4.依法判令襄州区信访局、襄州区公安局侵权造成起诉人与农技推广中心以非法协议终**法院再审襄民二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不公案,赔偿起诉人损失275334.8元。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四项请求要么属于刑事诉讼范畴、要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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