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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潘**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潘**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潘**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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