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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陶**为诉被上诉人谷城县经信局履行职责并赔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为诉被上诉人谷城县经信局履行职责并赔偿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谷城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被上诉人谷城县经信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陶**档案招工表上记载:陶**,生于1964年1月15日。1980年起在原湖北**棉织厂做临时工,1983年7月经谷城县劳动局审批,招为该厂正式工人。1997年6月湖北**棉织厂因企业改制更名为谷城**限公司,原告陶**下岗,与该公司保留劳动关系。2000年9月22日,谷城**限公司经本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2001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00)谷经破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终结谷城**限公司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二、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挂牌成立天正**公司。另查,2002年12月29日,谷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谷**(2002)13号文件“谷城**业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通知,成立谷城**业协会,负责全县纺织行业协调管理工作。2010年6月29日,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谷**(2010)56号“谷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设立谷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原县**协会的职责划入该局。2012年陶**以自己已到退休年龄为由,向被告及第三人提出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第三人认为以招工档案所记载的出生日期,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拒绝给其办理。为此,陶**认为自己招工档案中招工登记表不系本人填写、表中多处填写错误,导致自己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对错误填写的原告初始招工表档案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赔偿误工费2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谷城县经信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及法规,负责工业企业的宏观指导等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本案中,原告认为自己招工登记表中存在多处填写错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赔偿原告误工费24000元,因被告及第三人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应向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且《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档案管理属企业内部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陶**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谷城县经信局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天**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均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谷城县经信局履行纠正其档案中错误信息的职责,首先需要审查谷城县经信局是否具有该法定职责。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属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畴。谷城县经信局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工业企业宏观指导的政府职能部门,并不具有上诉人陶**所要求的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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