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远安县**限公司与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收到远安县**限公司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远安县**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