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收到远安县**限公司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远安县**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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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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