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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老河口行初字第00009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核准通知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3)鄂老河口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并依法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法改(2011)61号《关于和信.水西门小区项目核准的通知》,是根据襄阳市**有限公司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并依据鄂政发(2005)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作出的行政行为,该核准通知涉及小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资金、项目建设地址以及建设年限等内容,针对的对象是襄阳市**有限公司。因行政机关对建设项目核准行为属正常行政程序,且在本案涉及的房地产开发及征地拆迁中,该核准行为仍属阶段性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确定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纠纷的准确内容和性质,也不宜直接作出裁判。故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关于和信.水西门小区项目核准的通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该核准行政行为对上诉人诉称主张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上诉人认为襄阳市**有限公司在上诉人房屋所在地区域进行开发建设,对上诉人的生活造成了实际影响,侵害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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