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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保康县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保康县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保康县人民法院(2013)鄂保康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保康县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卜**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之子陈**溺水死亡一案,已向保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为此,上诉人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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