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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王**等与荆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王**、蒋*、蒋**与被申请人荆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荆州市**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鄂荆中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鄂**中行申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过程中,经本院协调,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于2014年9月5日签署了《协调意见书》。申请再审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在本案再审期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请求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王**、蒋*、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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