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315547号违法停车告知书一案,原告何**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何**、被告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宋佳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以本案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