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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诉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赫**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第三人刘**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赫**王玉秀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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