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赫**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第三人刘**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赫**王玉秀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周**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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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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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诉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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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诉樊城区水利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