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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诉樊城区水利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确认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原告董*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区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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