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秦**诉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程*、李**、汪*、周**撤销房屋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秦**于2014年4月4日以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