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秦孔明诉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秦**诉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程*、李**、汪*、周**撤销房屋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秦**于2014年4月4日以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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