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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襄阳市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万仁举做出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对朝晋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均不是起诉人,只是作为医疗管理机构依职权对万仁举和朝晋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襄阳市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行为与王*死亡无因果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起诉人王**、周**、王*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周**、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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