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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襄**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管局为第三人刘**颁发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2872号房屋所有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被**管局在颁证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樊城区字第70022872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代理人汪*,被**管局委托代理人王**、宋**,第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申请对房屋登记档案中“胡**”的签字、指纹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宣判前,原告胡**以市房管局已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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