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马勇诉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马*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违法附带行政赔偿。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薛**及委托代理人芦进,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马*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意见,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薛**、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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