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潘**诉樊**分局、樊城区牛首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潘**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襄阳市殡仪馆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处理死者潘**失踪、死亡接报警处理及遗体火化过程中均有不当之处,存在行政行为违规,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及第三人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不是同类行政主体,各自履行的法定职责也不相同,原告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要件。经告知原告分案诉讼、并将诉状退还给原告变更,原告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对诉状不作变更。第三人襄阳市殡仪馆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要求承担行政责任无法律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潘**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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