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由襄阳**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我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对王**、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对李**、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对郭**、石*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对胡**、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对孟**、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与襄阳**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