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襄阳**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罗**以其退休后应按干部身份发放退休工资,被起诉人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按工人身份给其发放养老金,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确认其国家干部身份,按干部岗位发放退休工资。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罗**要求被起诉人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为其以工人身份发放养老金,应更改为干部身份、干部岗位发放退休工资的诉请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此类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故起诉人请求本院确认被起诉人应按干部身份、干部岗位为其发放退休工资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罗**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