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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襄阳**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我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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