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诉与上诉人红安县人民政府、红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市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宋**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