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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武穴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郑**因与武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穴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行初字第00032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及被上诉人武穴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1月15日,郑**通过武穴政府网提出申请,要求武穴政府公开如下信息:1、申请武穴政府公开武穴市刘**106号从1949年建国,1953年土改,有否国**租,1964年交纳确认私有,交纳契税变更,1986年变更所有相关资料;2、申请武穴政府公开刘**106号祖遗产权拥有者姓名,产权获得以及变更一切相关资料;3、申请公开郑**办理1986年9月12日土地证办证依据资料;4、申请武穴政府提供1953年相关官契样式、印章鉴别;5、申请武穴政府公开刘**建国后相关图片,历史资料;6、申请武穴政府公开刘**106号国**租、改造,根据红契换发免征契税,权属有无发生变更相关一切资料;7、申请武穴政府作为国家权利机关颁证行政单位,对1953年官契证件合法、有效、真实性作出肯定答复;8、申请武穴政府公开1985年3月15日郑**取得(城)字第496号武穴**委员会建筑许可证手续相关法律依据、程序;9、申请武穴政府公开武穴市人民政府(2012)3号常务会议纪要《关于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办法》。当日,武穴政府网络系统提示郑**已成功提交了信息,会尽快给与答复,同时向郑**提供的672128109@qq.com邮箱发送了一封包含查询码201401150221351480的邮件。至2014年2月28日,郑**仍未得到市政府回复,网站申请进度显示为待处理。郑**于2014年3月1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11日,武穴政府工作人员加郑**为好友,并要求郑**通过QQ网络重新递交了一份内容相同的申请。3月26日,武穴政府向郑**送达了一份《关于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对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作了如下答复:1、刘**106号私房没有进行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2、刘**106号私房在1989年翻建,房屋建成后,郑**提供了0653号土地使用证以及(城)字第496号建筑许可证,并填发相关申请书申请办理房产证,经过审核,该户产权清楚,证件完备,武穴市房产局于1989年12月24日核发了房产证,郑**于1990年1月5日领取了武房字第(0220)号房屋所有权证;3、1986年非农用地清理登记依据为中**央、**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当时的办证材料为县(市)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4、武穴政府在武穴市档案局查阅了相关资料,由于历史时间跨度长,官契、印章均无法查找,武穴政府只能提供加盖有当时印章的广济县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5、关于郑**要求武穴政府公开刘**建国后相关图片,历史资料,证明刘**曾有山头和清水塘等问题,经国土部门查实,无相关历史档案资料;6、申请武穴政府公开1985年郑**取得刘**106号建筑许可手续相关法律依据及程序,经调查回复如下:①郑**反映的1985年郑**取得的建筑许可证时间不符,武穴市是在1987年10月拆县改市(武穴市原名广济县),而郑**取得的建筑许可证应该是1989年3月。②当年办理建筑物许可证是按当时红线规划审批,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③1989年郑**取得的建筑物许可证的办证程序是先由郑**向当地居委会提交该地段房屋翻扩建申请,待申请审批通过后再报武穴镇审批,再由武穴镇报给武穴**委员会审批,经武穴**委员会城乡建设科现场查看无误后组织召开例会讨论通过后方办理建筑物许可证。7、关于对申请人要求公开市政府(2012)3号常务会议纪要的申请,因其他内容与当事人要求公开事项无关,武穴政府特将纪要中涉及旧城区改造这一部分内容复印出来,提供给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郑**于2014年1月15日通过武穴市人民政府网络系统向武穴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相关内容。武穴政府网络系统显示成功提交了信息,生成了相应的电子申请编号,显示为待处理,并向郑**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了该电子申请编号。由于武穴政府网络系统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平台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如未作例外说明,则从该平台上递交成功的申请应当视为武穴政府于2014年1月15日收到郑**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武穴政府认为郑**在2014年1月15日提交申请的时候,其网站正处于升级状态,网站工作人员一直未收到郑**的申请,应以郑**于2014年3月11日重新提交申请为收到申请日期而没有超过答复期限,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虽然武穴政府于2014年3月26日向郑**作出了答复,但已超过了法定十五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之规定,判决确认武穴市人民政府对郑**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上诉人诉称

郑**上诉称,武穴政府于2014年3月26日向郑**作出的答复避重就轻、答非所问。请求判令武穴政府依据郑**的请求逐条重新作出明确、肯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答复;依法公开郑**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的房屋拥有者的姓名和相关资料;判令武穴政府对郑**提供的1953年盖有人民政府印章的官契的真实性、合法性给出明确的答复。

被上诉人辩称

武穴政府答辩称,郑**要求公开的信息,武穴政府已经向其作出了书面公开答复。郑**所说的房屋问题是其与郑**之间的民事纠纷,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中,郑**提交了下列证据:

伊时代网上屏幕取证数据包五份(U盘):①新屏幕录像20140318172356(2014年3月2日向黄冈市政府投诉武穴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武穴市政府网上查询码为201401150221351480,但武穴政府将申请转入了信访局);②新屏幕录像20140318173317(2014年3月2日向湖**纪委投诉武穴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收到纪委查询码3dm08GgePL801227);③新屏幕录像20140319102612(2014年3月2日向黄冈市政府投诉武穴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④新网页取证20140319115758(2014年3月2日向黄冈市政府投诉武穴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⑤新网页取证20140319122157(2014年3月2日向湖**纪委投诉武穴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⑥新网页取证20140320105939(湖北移动151××××2408接到3月11日09点37分39秒,武穴政府工作人员来电,号码为黄冈电信189××××9809)。

QQ网络截图四份:①武穴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成功,网上查询码为201401150221351480,收到信息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②武穴政府信息公开收到申请后一直显示为待处理;③武穴政府信息公开收到申请后一直显示为待处理;④2014年3月2日向黄冈市政府投诉武穴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武穴市政府网上查询码为201401150221351480,但武穴政府将申请转入了信访局。

(1990)武法民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1990)武法民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刘**104号张**证人证言复印件一份。

2013年7月2日,刘家巷居民证明此房屋为郑**的签字复印件一份。

武穴市下郑郑*祠堂,族长郑**出具郑**和郑**祖谱复印件一份。

郑**提供1953年官契复印件一张。

武穴市刘家巷106号建筑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1989年10月19日郑**申请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1986年9月12日郑**办理土地证复印件一份。

1985年3月15日,郑**取得城字第496号建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012年9月2日,郑**与郑**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011年10月3日,郑**与郑**签订的协议复印件一份。

武穴市刘家巷106号房产局产权图复印件一份。

2013年7月25日,武穴市土地局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2012年8月16日,湖北刊**有限公司与郑**签订的刘家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一份。

2014年1月6日,郑**女儿郑*与武穴市土地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U盘),证明1953年官契是郑**提供的。

2014年3月11日9时38分,郑**女儿郑*和武穴政府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U盘),证明武穴市政府在2014年1月15日收到郑**网上政府信息公开诉求,武穴政府逾期未回复信息。

原审中,武穴政府提交了下列证据:

武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2014002)一份。

武穴市政府网站工作人员与郑**女儿QQ聊天记录。

武穴政府对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武穴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武穴政府向郑**送达《关于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的送达回证一份。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交,上诉人郑**和被上诉人武穴政府的质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原审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郑**和武穴政府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1月15日,武穴政府收到郑**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郑**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武穴政府虽于2014年3月26日向郑**作出了答复,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但已超过了法定十五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违反法律规定。郑**未就武穴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审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确认武穴政府对郑**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郑**上诉认为武穴政府的答复未能满足其请求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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