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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蔡**与浠水**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蔡**因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蔡**在法院受理立案时已经死亡,如要提起诉讼应以蔡**继承人的名义起诉。以蔡**名义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蔡**的起诉。

上诉人程**、蔡**认为湖北**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行政裁定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待其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恢复案件审理,并变更其继承人为案件当事人。本案中,蔡**在原审立案过程中死亡,蔡**的妻子程**、婚生女蔡**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应审查后根据申请变更当事人,并继续审理。原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麻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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