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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蕲春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蕲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已与蕲春**办公室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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