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王**诉被告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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