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查明,该征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违法事实明显不清,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