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诉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融辉**公司不服房屋产权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全诉被告麻城**管理局、第三人融辉**公司不服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03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电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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