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全诉被告麻城**管理局、第三人融辉**公司不服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03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电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王**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韩**、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魏卫星、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万水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袁**、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余承山、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宋**、王*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易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团风人社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