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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限公司与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悟人社处字(2013)0219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和悟人社罚字(2013)0219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逾期不自动履行处理、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悟人社处字(2013)0219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和悟人社罚字(2013)0219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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