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珍诉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崇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鄂崇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刘*珍、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与上诉人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二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刘**作为原审原告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及上诉人刘**申请撤回对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的司法解释中准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撤回上诉和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刘**撤回对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刘**、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三、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