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吴**、李**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凃应兵、金**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丁**、潘**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刘**、杨**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夏**、黄**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李*、凡**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徐*、李**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汪**、方**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不服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银保等11人诉通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财产保护权不予答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