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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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