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不服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