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吴**、李**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凃应兵、金**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丁**、潘**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刘**、杨**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夏**、黄**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葛**不服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北省广播**司通城支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谭小林*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徐**、徐**不服被告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皮*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 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徐**、徐**不服被告通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皮*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北港镇庄前社区第八村民小组诉北港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