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通城县北港镇庄前社区第八村民小组诉被告北港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认违法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并无确认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无事实根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通城县北港镇庄前社区第八村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李*、凡**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徐*、李**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汪**、方**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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