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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通城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通城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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