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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城县阔田杜*代表诉咸宁市国土资源局、通城**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省通城县阔田杜*代表诉被告咸宁市国土资源局、通城**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2008年通城县农业局为把处于县城内一级地段的局办公楼等房地产建设成“大世界商贸城”,未经职能部门审批,非法在阔田原杜*祠堂和祖坟的土地上建新农业局办公楼,违反了国家的土地政策,杜*族人推举杜**同志向县、市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要求县农业局归还被强占的杜*祠堂和祖坟的土地。认为2010年7月14日被告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咸土资信复查字(2010)03号《关于通城县隽水镇下阔村杜**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是按照县农业局领导的意图故意歪曲客观事实,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咸土资信复查字(2010)03号《关于通城县隽水镇下阔村杜**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湖北省通城县阔田杜*代表既不是公民、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因此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且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咸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北省通城县阔田杜*代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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