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续**诉被告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续**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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