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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永峰诉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续**诉被告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续**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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