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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等11人诉通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财产保护权不予答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等11人诉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财产保护权,不予答复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等11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银保等11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等11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等11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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