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等11人诉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财产保护权,不予答复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等11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银保等11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等11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等11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吴**、李**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凃应兵、金**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丁**、潘**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刘**、杨**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夏**、黄**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李*、凡**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徐*、李**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汪**、方**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不服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葛**不服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北省广播**司通城支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