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徐**不服被告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皮*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徐**、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徐**、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徐**、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徐**、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