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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谭小林*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谭***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通城县建设规划管理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谭**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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