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张**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执行人张**、张*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14年2月17日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其送达了隽卫计征字(2015)第1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张**、张*征收社会抚养费47929.74元。被申请执行人张**、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卫计征字(2015)第1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过起诉期限,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卫计征字(2015)第1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