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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市交警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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