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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龚**因诉辰溪县人民政府及辰溪**管理局返还房屋一案,不服怀化**民法院(2013)怀中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该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龚李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龚**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的《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早已废止,一审认定“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错误。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管理局返还其位于辰溪县双西街11组54号及双东街18组727号的自住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龚**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来看,龚**的祖父龚**在1953年被判决为地主分子,其房屋由政府代管。现龚**因要求相关部门返还房屋引发的纠纷,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发(1992)38号《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该通知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龚**上诉称前述司法解释已废止,系认识错误。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合法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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