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长**心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天心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罗灿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3)长中行征初字第00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太平路及周边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与罗*达成如下协议:“一、罗*与太平路征收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就征收补偿案件撤诉;就公安不作为案撤诉;向太平路征收指挥部提供政协安置楼1楼罗*全权委托罗*,处理征收补偿所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二、太平路征收指挥部支付罗*征收补偿及其他相关所有补偿资金贰佰陆拾万元整;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为罗*办理经济适用房相关手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和罗*均以达成上述协议为由,分别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和罗*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湖南省**民法院(2013)长中行征初字第0021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罗*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和被上诉人罗*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