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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三**限公司不服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三**限公司不服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廖阳初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期间,原告湖南三**限公司因未复议直接起诉,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湖南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第三人廖阳初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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