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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16组与被申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20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16组与被申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20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一案,炎**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炎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16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16组以争议各方已协调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2年1月30日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16组又向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株检行抗[2012]2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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