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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理局与被上诉人唐**、唐*、朱**及原审第三人易红星、谢*、邹*、肖**、株洲裕**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株洲**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唐**、唐*、朱**及原审第三人易红星、谢*、邹*、肖**、株洲裕**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1)芦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株洲**理局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产管理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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